公交车是我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通工具,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不过作为交通工具它同样有着安全隐患,在2008年的时候,车辆未停稳售票员就打开车门,致乘客下车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2008年7月某天上午,农村的小芳进城办理了一些事情,办理完毕后,就选择乘坐公交车回家。将要到达目的地的时候,驾驶员开始减速,靠边准备停车,还没有停稳,售票员就打开了车门,小芳也没有注意,下车的过程中,车辆还在缓慢行驶,导致小芳后脑勺着地摔到了马路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和售票员具有一定的责任,没有保证乘客的安全,但是小芳作为成年人,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就下车,也没有确保安全。所以当地交警大队建议其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根据调查取证,认为乘客与运输公司是具有合同关系的。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具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属于合约责任,而小芳虽然是在下车后倒地受伤,但从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小芳下车摔到致死是一个相对连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她与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最后法院判定运输公司赔偿小芳家属280399.2元。
沪律网提示:公交车驾驶员和售票员相对于乘客而言,对于安全运输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更强的保障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运输公司与乘客是有运输合同的存在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小芳下车时失足倒地致死,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不应当推卸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作为合同,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我们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也不能够粗心大意,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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