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站之中和软件之中所体现的“协议”,系以电子交换数据的方式体现合同内容的一种形式。按照合同法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包括合同书、信件、电子交换数据(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明合同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网站和软件之中所体现的“协议”,系合同合法形式的一种。
2、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看该电子交换数据形式所体现的合同,是否经要约人发出要约,并经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反馈承诺,自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3、所谓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A、意思表达真实。
B、表示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5、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下,该合同系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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