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不断的出现,让很多人都偷偷的捏一把汗。五年前,刘女士在国外意外去世,房产也没有注销,但是却在2012年,被一冒充刘女士的女子出售成功。五年后,长大后的刘女士儿子小王提起上诉。
故事的发展很离奇。在五年前,在国外发展的刘女士因为意外去世,留下了尚还年幼的儿子小王,还留下了自己名下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产。由于家人没有及时办理国内的户口注销手续,所以其通州区的房产也就没有进行继承分割处理,房屋仍然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就是因为这一点,出现房产的纠纷。
但是,在2012年,一名女子手持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刘女士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还花费了百万余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五年后,刘女士的儿子小王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归还房屋。
法院通过调查发展,手持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的女子是刘女士丈夫所委托,买房者并不知情。而且,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所以购房合同有效。法院认为,冒名女子虽然无权代理出售,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出具了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而且是受刘女士丈夫所委托。买房的李先生经过正常的交易流程,而且也是按照市场的正常价格所购买,有合适的理由认为该女子就是房主本人。尽到了买房人的审慎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沪律网提示: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产权。案中的冒名女子持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让李先生有理由去相信,而且一切流程都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合同自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先生作为买房人,一切都是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签订的购房合同在相关的机构也有登记,所以,其购房合同真实有效,房产纠纷也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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