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写借条,都会写明还款期限。如果还款期限还没有到,可借款人却过世了,怎么办呢?沪律网的律师们为你支招!
龚某与许某是老邻居。2013年12月许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龚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承诺利息每年10%,2015年底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为此许某向龚某出具了借条,龚某则将30万元转账给了许某。
2015年2月许某突发疾病,没过1个月就过世了。面对这样的情况,龚某傻眼了,自己手上的借条还没有到还款期限,借款人却死了,龚某没有了方向。
根据借条,龚某要到2015年底才能向许某要钱,而许某却已经过世,就算到了2015年底也是不可能还钱的,而许某有妻子王某和母亲韩某还健在,龚某到底要问谁要钱呢?
首先、龚某和许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龚某和许某之间的债务尚未到期,但是许某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已无法履行与龚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该协议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即龚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其次、合同被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96、97条的规定,龚某可以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
最后,龚某要求返还钱款并给付利息的对象应当是许某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王某、韩某继承许某的遗产应首先用于归还其生前所欠的债务。
结合上述分析,沪律网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许某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视为到期,龚某可以主张未到期债务,应当由王某和韩某在继承许某遗产的范围内立即偿还欠龚某的借款。
龚某接受了律师建议,以许某的妻子王某和母亲韩某为被告,要求他们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和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虽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底,债务尚未到期,但许某于2015年3月已死亡,已经实际不能履行《借条》约定的权力义务,原告龚某有权主张未到期债务,由王某和韩某在继承许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龚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借条的期限是否到期,一旦借款人死亡的,出借人都可以立即主张归还全款款项。但这里沪律网律师提醒能否诉讼成功还有两个关键的问题:1、借款人必须有遗产,如果其没有遗产,则出借人的钱就无法要求归还了;2、起诉的对象必须是接受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则出借人不能将他们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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